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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彬劳动争议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70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世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街道石油路一段268号。法定代表人古昭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宗国,系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彬,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欣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