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李阿盈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