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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李阿盈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