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刑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毕某与叶某某诬告陷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刑终字第0008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毕某,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暂住黄山市黄山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黄山市黄山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毕某诉被告人叶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黄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查认为:自诉人毕某控诉被告人叶某某在接受纪委调查时,捏造自诉人收受其贿赂的事实,自诉人毕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叶某某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毕某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起诉。原审自诉人毕某上诉称:一审剥夺其诉权且未开庭审理,违反程序,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毕某控诉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诬告陷害罪缺少罪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叶某某有诬告陷害犯罪事实,上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对叶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理由充分,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秀萍代理审判员 吴天石代理审判员 祝清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