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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6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勇与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华发投资有限公司,罗新国,刘长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657-3号原告张勇,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刘长超,经理。被告山东华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罗新国,经理。被告罗新国,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刘长超,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告张勇与被告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华发投资有限公司、罗新国、刘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2015年2月26日,经被告山东华发投资有限公司介绍,被告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借款6万元,由被告山东华发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发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未能及时还款。另外,被告罗新国、刘长超作为被告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山东华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我的���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我和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华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被告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华发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我借款6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我违约金14400元。本院认为,被告罗新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5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立案侦查,而被告罗新国为被告山东华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树东审 判 员  郑 莹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