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程晋敏与李玉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晋敏,李玉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程晋敏。被告李玉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晋敏诉被告李玉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晋敏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晋敏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晋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程晋敏负担。审判员 闫金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