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勇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454号原告吴勇,男,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608-3。法定代表人刘光伦,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洪平,女,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勇,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勇诉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勇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吴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