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赵某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朱某,刘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90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决定逮捕,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城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纪国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决定逮捕,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万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2011年8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城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2006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决定逮捕,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赵某、朱某、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行艳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纪国苓、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万飓、被告人朱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至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赵某、朱某、刘某甲在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5号楼1单元401户,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刘某丙、郭某及二人女儿。其间,被告人朱某等人对刘某丙进行殴打。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丙眼挫伤、肢体裂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朱某、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朱某、刘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赵某、朱某、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等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系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等主要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至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赵某纠集朱某、刘某甲在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5号楼1单元401户,为向刘某丙索要受伤工人医疗费问题,非法拘禁刘某丙、郭某及二人女儿。其间,被告人朱某等人对刘某丙进行殴打。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丙眼挫伤、肢体裂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朱某、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四被告人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刘某甲的前科情况。4、承诺书、协议、借条,证实刘某丙被逼迫书写协议等情况。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丙眼挫伤、肢体裂伤均构成轻微伤。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该在青岛树丰园艺公司打工,老板是赵某、张某,2015年1月19日晚8时许,朱某叫该和刘某甲跟着去要钱,后该和赵总、张总、朱某、刘某甲等人到“国锋”家里,“国锋”夫妻两人及一个三岁小女孩在家里,赵总等人和对方谈赔偿的事,让“国锋”写协议和欠条,其间,该看到“国锋”眼睛青肿,他自己用刀片割伤左手手腕。1月20日晚9时30分许警察将该等带至派出所的事实。7、证人高某、李某、白某的证言,证实的到被害人家里要钱的事实经过与证人刘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8、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0日,该岳父母及三岁的妹妹被七八名男子拘禁在家里,该岳父被打伤,该报警的事实。9、被害人刘某丙、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19日晚7时许,该一家三口因毛灯进医药费的事在厚德森林国际小区5号楼1单元401户的家中被张某、赵某及他们带来的朱某、刘某甲等人拘禁,其间,刘某丙被逼迫写欠条、协议等,朱某等人将刘某丙殴打致伤,刘某丙被逼急后自己用刀片割伤左手手腕。1月20日下午,郭某借机给大女儿发微信,晚9时许,警察到来的事实经过。10、被告人张某供述,2015年1月19日晚9时许,为找刘某丙分摊毛灯进受伤后的医疗费用,该与丈人赵某一起带着朱某等人到刘某丙家里,当时他家里有刘某丙和他老婆及小女儿三个人,该安排人看好刘某丙别让他跑了。该和赵某等人一直跟刘某丙谈赔偿的事,其他人在刘某丙家里坐着,看着刘某丙。1月20日晚9时许,民警将该等带到派出所。11、被告人朱某供述,2015年1月19日下午,张某给该打电话让该找几个人和他一起去找刘某丙,吓唬吓唬他,看着他别让他跑了,好把钱要回,该同意,该叫着龙毅、强强等人跟着张某、赵某和一个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一起到了刘某丙家,该等将刘某丙和他妻子的手机收起来,不让他们和外面联系。赵某和刘某丙谈钱的事情,让刘某丙写欠条,刘某丙拿出刀片将手腕割伤,其间,该和强强、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轮流打刘某丙,朝他身上打几拳,腿部踢几下,打得不重。1月20日晚9时许,警察将该等带到派出所。12、被告人赵某、刘某甲供述的非法拘禁刘某丙及其家人的经过与被告人张某、朱某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在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四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城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赵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朱某、刘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赵某、朱某、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朱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赵某作用较大,朱某、刘某甲积极参与,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控辩双方意见及调查评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索 杰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李明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