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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芳与被告刘万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芳,刘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147号原告陈丽芳,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下岗工人,住会昌县文武坝镇。被告刘万红,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个体户,住会昌县文武坝镇。原告陈丽芳与被告刘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万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芳诉称,2014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17日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万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16日,但未归还本金。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万红向原告陈丽芳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诚实守信,如期还款。原、被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20‰),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万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自负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万红所欠原告陈丽芳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万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丹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汪晓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