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22。被告伍某,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16。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记员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