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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22。被告伍某,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16。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记员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