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