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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