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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常庄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苇町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子女抚养费2800元另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的存款,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恢字第85号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