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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胡夏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胡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保字第108-1号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负责人:郭海涌。委托代理人:江兴德。被申请人:胡夏生。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申请,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台温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胡夏生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产权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屋份额。现因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夏生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产权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份额的查封。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义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