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99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向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