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XX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浙XX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横泾村。法定代表人:戴爱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云,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XX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苏嘉公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兴观,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XX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商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