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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董风祥与杨建军、张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风祥,杨建军,张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董风祥被执行人杨建军被执行人张传萍申请执行人董风祥与被执行人杨建军、张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王可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希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