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4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