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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4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