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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刑执字第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圆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圆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刑执字第0973号罪犯李圆梦,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汉族,大专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浦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圆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李圆梦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终字第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圆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统计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圆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区表扬9次,监狱表扬1次,监狱记功5次,2014年上、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一监区文艺队19名罪犯第2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圆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圆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衡玉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颜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