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平诉被上诉人齐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齐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235号上诉人李平。被上诉人齐秀珍。委托代理人曹洪生,耒阳市湘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平诉被上诉人齐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平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齐秀珍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平撤回对被上诉人齐秀珍的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决。审判长 黄志英审判员 谭丽平审判员 严 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露校对负责人:谭丽平打印负责人:王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