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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南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红卫与孟州市冠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南初字第00140号原告刘红卫,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孟州市冠达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培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原告刘红卫诉被告孟州市冠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法定代表人薛培生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红卫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人民陪审员  王世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