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忠会与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会,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会。被执行人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府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张忠会与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4499元,未执行标的额44499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张忠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广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辉审判员 邓晓亮审判员 徐方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