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联合与王喜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合,王喜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040-2号原告王联合,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喜莲,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户县甘河元驾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联合与被告王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联合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联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联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60元,由原告王联合负担。审 判 长 杭 锋代理审判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