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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红阁与王月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阁,王月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639号原告:李红阁,无业。委托代理人:史进功,无业。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卓民,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月晓,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邓振华,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红阁诉被告王月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红阁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阁负担。审 判 长  张振辉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