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红阁与王月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阁,王月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639号原告:李红阁,无业。委托代理人:史进功,无业。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卓民,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月晓,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邓振华,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红阁诉被告王月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红阁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阁负担。审 判 长 张振辉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