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樊汉群与李留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樊汉群,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留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樊汉群申请执行李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樊汉群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峰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