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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樊汉群与李留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樊汉群,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留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樊汉群申请执行李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樊汉群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峰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