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梁某。被告田某甲。原告梁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田某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和,不能互相理解沟通,且被告生活作风不好,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不珍惜夫妻感情。被告还有赌博、嫖娼的恶习,经常夜不归宿。为了孩子,我多次给被告改过的机会,可被告不珍惜。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极大的伤害,我曾先后三次起诉被告离婚。我们于2014年3月份分居至今。现我们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依法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被告田某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田某乙。原告曾先后三次起诉离婚,第一次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因双方和好原告撤诉、第三次驳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5)北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女,在长达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属正常的家庭矛盾,希望双方慎重考虑,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自己有病,被告要多关心和照顾原告,承担家庭责任与义务。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梁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翠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