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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9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白艳荣与沈玲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荣,沈玲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225号原告:白艳荣,女。委托代理人:马广东,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玲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艳荣诉被告沈玲芝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白艳荣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艳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艳荣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艳荣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