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熊小义与韩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熊小义,男。委托代理人熊晓飞,男。被执行人韩静,男。申请执行人熊小义与被执行人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熊小义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韩静支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韩静自动履行了20000元,后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韩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小义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静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熊小义申请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没有执行。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熊小义的委托代理人熊晓飞与被执行人韩静就下欠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韩静欠熊小义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熊小义自愿只要求韩静支付86000元,韩静定于从2015年12月开始,每月1日前支付熊小义10000元,直至2016年7月1日止,下欠的6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偿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