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甲海与张度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海,张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王甲海。被执行人:张度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度顺所有的鲁N×××××号货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彦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