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二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亿山与龙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亿山,龙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908号原告王亿山,农民。被告龙情,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原告王亿山与被告龙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亿山于2015年11月12日以其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亿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亿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王亿山负担。审 判 长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陈柏梧人民陪审员 阙桂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鹊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