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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二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亿山与龙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亿山,龙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908号原告王亿山,农民。被告龙情,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原告王亿山与被告龙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亿山于2015年11月12日以其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亿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亿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王亿山负担。审 判 长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陈柏梧人民陪审员  阙桂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鹊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