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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欲明与高红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刘欲明,男,生于1978年3月2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红志,男,生于1971年1月1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关于刘欲明与高红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欲明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高红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59620.67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红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欲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