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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378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诉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强大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沐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