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30号原告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明慧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