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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于葵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226号罪犯于葵花,曾用名于小花,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于葵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对于葵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于葵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6日,该犯乘坐其丈夫王孝国驾驶的轿车,在宜阳县香鹿山镇龙羽电厂附近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打,撕打中,于葵花持水果刀乱戳,致使王孝国心脏、脖子部位受伤。于葵花见状即电话联系朋友,并打120电话求救,后王孝国经抢救无效死亡。审理中,民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谅解。罪犯于葵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26日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于葵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葵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