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林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萍申请执行刘玉军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刘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林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汉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刘玉军,男,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白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刘玉军、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你单位购房款中划拨336,658.00元到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