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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玉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358号罪犯王玉荣,女,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平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贾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06年至2007年11月期间,王玉荣以做生意为名,许以高额利息,分别骗取张某等4人共计13.5万元。罪犯王玉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玉荣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荣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审判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