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行非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某某合作社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中县国土资源局,某某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非执字第19号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榆中县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丁林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小蕾,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某某合作社,住所地榆中县定远镇蒋家营村638号。法定代表人蒋宏渊,系该合作社经理。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称:被执行人某某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榆中县定远镇蒋家营村集体土地5.08亩(其中基本农田3.52亩,未利用地1.56亩)用于仓储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榆国土资执罚(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某某合作社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对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52亩(2343.7㎡)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5155.50元;对未利用地1.56亩(1038㎡)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3114.0元。两项共计38269.50元”。被执行人虽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义务,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可处以罚款。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榆中县定远镇蒋家营村集体土地5.08亩(其中基本农田3.52亩,未利用地1.56亩)用于仓储项目建设的行为违法,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的(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但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上有瑕疵。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审 判 长 杜建华审 判 员 刘亚莉代理审判员 刘永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