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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潘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潘玉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5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太平街七号。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忠。被告潘玉良,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被告潘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