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金长民与苏全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747号原告金长民。被告苏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