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喜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喜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53号申请人南京喜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骆村社区。法定代表人张仁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福平,男,汉族,南京喜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喜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400051/20911729、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湖南路支行、收款人南京新港红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喜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湖南路支行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喜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赵重菊审 判 员 胡世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