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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雅萍与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雅萍,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73号原告:胡雅萍。委托代理人:阮平,马鞍山市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雅萍与被告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祥电梯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雅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阮平,被告博祥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雅萍诉称:原告在马鞍山市亚生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月21日,被告委托马鞍山市亚生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电梯喷漆作业。原告根据工作任务于当日在马钢第三炼铁厂从事电梯喷漆工作,晚6时许,当工作即将完工之时,博祥电梯公司电梯维修人员私自打开电梯门,导致原告落入电梯井摔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原告被送入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7月27日,原告损伤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评定为180日、营养期限60日、护理期限60日。另,原告有一子现年十岁,在校就读。因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20100元、护理费6094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9678元、鉴定费1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92426元。博祥电梯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为被告从事喷漆业务,被告没有委托原告从事喷漆业务,被告是将喷漆业务交由马鞍山市亚生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双方是承揽关系,原告应该是受其公司指派进行工作。2、被告的工作人员并非私自打开电梯门,也不是误操作,而是喷漆完工需要恢复电梯运行,原告称是被告维修人员打开电梯门,但当时电梯并没有维修或检修。3、被告工作人员打开电梯门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原告坠落电梯井内,两者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胡雅萍系马鞍山市亚生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月21日,博祥电梯公司委托马鞍山市亚生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电梯喷漆作业。当日,胡雅萍受其公司指派与其公司其他员工一起在马钢第三炼铁厂从事电梯喷漆作业。当晚6时许,喷漆工作结束,但人员尚在一楼电梯附近未离开,此时,博祥电梯公司工作人员在一楼打开电梯门,由于电梯内轿厢未停在一楼,导致站在电梯门附近的胡雅萍坠落电梯井内受伤。事故发生后,胡雅萍被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救治并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颞叶脑挫裂伤伴出血、右顶部头皮裂伤、脑脊液耳漏等。同年2月17日,胡雅萍经治疗后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需陪护,一月后复查。同年7月24日,胡雅萍委托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胡雅萍颅脑损伤遗留有轻度脑神经功能障碍属伤残十级,脑脊液耳漏属伤残十级,休息期以伤后180天为宜,营养期以伤后60天为宜,护理期以伤后60天为宜,均包括住院治疗期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120电话受理记录单、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博祥电梯公司工作人员在未能保证电梯运行安全、未告知在场人员离开电梯门附近的情况下,开启电梯门,且因电梯轿厢未正确停靠在所开启电梯门的楼层,导致站在电梯门附近的原告胡雅萍坠落电梯井内受伤,存在过错,博祥电梯公司作为该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雅萍作为从事电梯喷漆业务的专业人员,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博祥电梯公司关于胡雅萍受伤与其公司工作人员开启电梯门没有因果关系,其公司没有过错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胡雅萍因伤造成的损失,胡雅萍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20元×27天)、护理费6094元(37074元/365天×60天)、营养费1200元(20元×60天)、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49678元(24839×20×10%),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情况,酌定为500元。误工费,原告因伤需休息180天,但其所举工资收入的证明,因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无法判断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司法实践,原告的误工损失可比照安徽省上一年度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计18784.60元(38091元/365天×180天)。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其损伤尚未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合计84096.60元,由被告博祥电梯公司赔偿其中的80%计67277.2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胡雅萍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雅萍各项损失合计67277.28元;二、驳回原告胡雅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胡雅萍负担285元,被告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