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陈宗池、金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宗池,金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9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缪仁瑞。被执行人:陈宗池。被执行人:金春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420000元及罚息;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五街211-233号单元402室所得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三、负担本案诉讼费3816元,申请执行费6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本院依法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1975号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五街211-233号单元402室房产,因该房产现无法腾空,难以处置。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的房产现无法腾空,难以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975-1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无法腾空,难以处置,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9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