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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西安方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振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方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贾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7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方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振宇,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西安方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振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4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方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4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本院遂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贾振宇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桃园南路西市储蓄所有开户,但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款项,本院遂依法冻结了该账户;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但是其名下登记有一辆黑色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2日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该部车的档案信息,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处分措施。嗣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贾振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119525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19525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4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