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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裴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500号原告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6号1512。被告董海,男。被告裴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裴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