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刑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实高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实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刑执字第1050号罪犯罗实高,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天峨县,壮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惠阳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实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于2014年4月2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实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统计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附加刑履行情况审查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实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5年上半年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二监区菜班28名罪犯第8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实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实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衡玉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颜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