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湛元丰与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元丰,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179号原告湛元丰,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谢正礼,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兆峰,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组织机构代码59052372-4。法定代表人管昌明,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思竹,男,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元丰与被告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湛元丰于2015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元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湛元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元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