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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叶平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495-1号申请执行人:叶平,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本院在受理叶平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仲裁委作出(2015)滁劳仲裁字第67号的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划拔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