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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泾阳县和平惠达石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泾阳县和平惠达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冯某某,律师。被告泾阳县和平惠达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律师。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泾阳县和平惠达石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人民陪审员  樊小民人民陪审员  孔军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宗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