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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肖某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25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原系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年初,被告人肖某通过朋友吴某在澳门借得港币200万元用于赌博。2014年4月5日,被告人肖某为偿还上述欠债,虚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社区有即将拆迁项目的事实,私刻“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冒用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吴某介绍的从事拆迁工作的李某甲签订拆迁协议,并以定金的名义骗取李某甲的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肖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冒用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吴某介绍的从事拆迁工作的李某乙签订拆迁协议,并以房屋残值金的名义骗取李某乙的人民币60万元。2014年6月,被告人肖某逃匿不知去向。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肖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5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李某甲、李某乙的报案,称被关南村武汉创和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以拆迁关南社区交纳残值保证金的方式共被骗人民币160万元,且肖某不知去向。接此报案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并立案侦查。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关南派出所投案自首。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1)(第一笔合同诈骗)被害人李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我与吴某是很好的朋友关系。2014年3月20几号,吴某给我打电话说关南社区有房要拆迁,如果想拆的话就跟甲方见个面,我同意了。2014年4月1、2号的13时许,吴某说他帮我约了村里的干部肖主任在关南村委会四楼的一个办公室见面。这个肖主任跟我说关南社区有两期要拆迁,一期有20万方,二期有10多万方,第一期给我做,这边的拆迁正常是15元每方,我是吴某带过来的,就14元每方让我做,拆迁之前要交150万元定金。我当时感觉价格有点高,且交150万定金有点多,我就说回去考虑一下再说。后来,我跟吴某说价格有点高,要每方下降2-3元,且交的定金有点多,要交也只能交五六十万。过了几个小时,吴某打电话我,说定金至少要交100万,每方的价格12元。后来我跟我的朋友谭某商量后觉得可以做,我们两人各筹50万。当时我没有100万,吴某就跟我说我先拿50万出来,剩下的50万元他来付,等工地开工后我再还给吴某。吴某帮我付50万元定金是因为我拿不出来那么多钱,这个工地的拆迁是吴某介绍的,我在拆迁结束后还要给吴某每方两元的提成。他想挣这钱,和我又是朋友,所以才帮我先付定金50万元。2014年4月5日15时许,我和吴某到了关南村四楼的一间办公室找到肖主任。我跟他说合同已经拟好了,定金也带来了,他看了合同说可以签。他签字后从办公室的抽屉里拿出一个章盖上,我也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我和肖某签订的是一份拆迁协议。内容是我公司向肖某的公司交定金100万,拆迁每方12元,在2014年7月30日前要动工拆迁。如果甲方做不到,无条件退款,如不退款,甲方承担从乙方交款之日5%的资金利息。签订拆迁协议后,肖某给我打了一张100万元的收据,并让我把钱给吴某。我就和吴某、谭某三个人到附近的建设银行把我们带的40万现金存到吴某的一个建设银行的卡上(卡号是62×××72),谭某从他的建设银行卡(43×××57)转账给吴某建设银行卡上10万元。我给吴某的50万元是谭某筹的。我把钱给吴某后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吴某,吴说他把钱打到了肖某朋友的账上,吴跟我在电话里面说的给肖某的朋友账上打了100万,至于到底打多少钱我不知道。(2)(第二笔合同诈骗)被害人李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我是胜洪拆迁有限公司的。2014年4月25日我跟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肖某签订了一份关南社区房屋拆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交给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金60万元整,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时给我开了收据。合同签订的拆迁日期是2014年7月31日,但一直到现在还未动工,我就去肖某的公司找他,公司说他两个月没上班,打电话他也不接。之后我让关南村的书记看了我们签订的合同,说合同章是假的。我知道肖某是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事情的经过是:2014年3月底,我的一个很好的朋友吴某打电话给我,说关南村有个拆迁工程。到了四月中旬,我找到吴某,他就把我带到关南村肖某的办公室找到肖某,当时吴某介绍肖某是关南村的副村长。我问肖某是不是一把手,他说是总经理。当天我们谈好我负责承担关南村框架住宅楼的拆迁,每平方14元,总面积18万方,另外我每方多出2元给吴某和肖某他们个人。肖某还让我先交60万元的定金给他。第二天下午,我和吴某一起到肖某的办公室把协议签订了,肖某和我们谈拆迁的事情时没有给我们看过什么文件。我们签拆迁协议时肖某当时从办公桌的抽屉里直接拿出来的,他事先都准备好了的。肖某在他办公室给我开了一张60万元的收据,肖某说他没有卡,要我支付现金。我和吴某去取现金,银行没那么多现金,吴某就提出把钱先转到他的卡上。我也没有多想,就到附近的农业银行从我的农行62×××79卡把50万元转到吴某的账上了。另外10万元是我在2014年4月28日和29日分两次各5万元从工商银行TM机上转给吴某的。吴某什么时候把60万元给肖某我就不知道了。3、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与肖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份左右,肖某对我说关南社区要拆迁,让我帮忙找拆迁公司。我就找了李某乙、李某甲和肖某谈拆迁的事情,他们谈好后都签订了拆迁协议。李某甲向肖某交了100万元的定金,李某乙向肖某交了60万元的定金。2014年7月份肖某失联藏匿,我们发现被骗了。事情的经过是:2014年3月底,我带着李某甲和他的一个姓谭的朋友到关南村去看要拆迁的地方,后到肖某的办公室和他见面。肖某对我们说要想拆这个地方至少要100万元的定金。后来李某甲和我商量,说他拿不出100万元现金,只能筹50万,让我拿出50万元。我说我出50万可以,但是我不承担这次拆迁的风险,并且在拆迁开工后就把50万还给我,李某甲同意了,并承诺我在这次拆迁中每方提成人民币两元。2014年4月5日15时许,我和李某甲到肖某办公室,李某甲拿出两份拆迁协议,我就把内容填上,他们签字后,肖某就从他办公桌里拿出公章盖上。肖某对我和李某甲说钱打到健健(肖某称我为健健)的卡上,还给李某甲打了100万元的收条。我当时还对肖某说,这100XX面有50万是我的,你得把这件事搞好,肖某说没问题。签完协议后,李某甲的谭姓朋友就在建设银行把40万现金打到我的卡上,又转账给了我10万元。我收到50万之后告诉肖某100万元到账了。肖某叫我把钱给余某,余某叫我把钱给他老婆陈某,陈某给了我一个建行卡号,我把这100万元打到了陈某的卡上。2014年3月肖某在澳门赌博时找我借200万港币,我当时没钱就介绍余某借钱给他,余某同意后就叫他老婆陈某的表弟(澳门人)在澳门借了200万港币给他。肖某回武汉之后,我和余某到肖某的单位找他,肖某就写了一张16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承诺二个月还钱,所以肖某骗了我们的钱之后叫我给了余某。不久后,肖某又打电话跟我说关南社区二期18万方拆迁还要我找人来拆。我就找了李某乙和肖某谈,他们谈好是先交60万元定金。2014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和李某乙到肖某的办公室,拆迁协议是我还是李某乙拿出来的我不记得了。我把拆迁协议填好后他们签字的,肖某签字盖章之后就叫李某乙把钱打到我的卡上。我看见肖某从他的办公桌拿出公章盖的,我不知道公章是假的。李某乙当天就到农行转给了我50万元,另外10万他过了两天通过工商银行转给了我。我收到钱之后就通知了肖某。我在银行转账50万给陈某,另外给了10万元现金陈某。陈某拿现金的时候把肖某写的借条给了我,我叫一个刚刚的小兄弟将借条带到关山给了肖某。肖某通过我找余某的老婆表弟借200万元港币用于赌博和买东西,后来他用拆迁关南社区残值的事骗取李某甲、李某乙的事我事先不知道。如果我事先知道这个事,我也不可能自己垫付50万元,更不可能害自己的朋友。2014年6月底,我按照拆迁协议规定的到期开工日子,找不到也联系不上肖某。我找到关南村委会后才知道肖某把李某乙、李某甲骗了。李某甲被骗的100万元残值定金中有50万元是我垫付的,这50万是我自己的积蓄。我帮李某甲垫付是因为李某甲当时拿不出那么多钱,而且我们关系很不错,我不是无偿地帮他垫付,要求他拆迁残值的时候给我每方提成2元。(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底,李某甲打电话跟我说关南社区有房子要拆迁。我们看过后觉得可以做。李某甲说关南社区的肖某签合同要交100万元的定金,他筹50万元我筹50万,拆迁按每方12块钱的价格付给村里,拆迁残值是我们的,事情做成后一人一半,但这个事情是吴某介绍的,他每方要2元钱的介绍费,7月30日之前如果开不了工就退定金,另外每月按定金的5%补偿损失。之后我筹了50万元。4月5日下午,李某甲和吴某找肖某签了协议,后我在建设银行将现金40万元存入了吴某的账户,我又转账10万元到吴某的账户。我的50万定金是李某甲让我打到吴某的账户的,合同是李某甲签的,我只负责筹钱分红。我不了解吴某,我听说他和李某甲合作过多次拆迁工程,我信任李某甲。7月30日以后我和李某甲、吴某、李某乙四人一起去关南村委会,问村里的钱书记。他说我们和肖某签订的拆迁协议里的章子是假的,肖某的人已不知去向了。钱书记说关南社区拆迁的事情他们虽然申请了但是还没有批文,肖某签协议的事情他不知道。(3)证人吕某(系武汉关南兆佳科贸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我在武汉关南兆佳科贸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肖某是我们公司的董事之一,也是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2014年5、6月份他辞职了,为什么辞职我不清楚。肖某代表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宏锦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及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我不知情,关南社区1、2、3期房屋是否将要进行拆迁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我们公司签订拆迁协议是要经过武汉关南兆佳科贸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授权才能进行。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由我来保管,肖某在2014年的时候没有从我手上拿过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公司的公章平时在财务室里锁着,钥匙只有我有。2014年4月份武汉关南兆佳科贸有限公司没有关南社区的拆迁款入账。(4)证人徐某(系武汉关南兆佳科贸有限公司监事)的证言,证实:我和肖某是同事关系,肖某曾经是关南兆佳科贸有限公司的经理,2014年5月份左右他辞职了,但仍是我们公司的董事,我是公司的监事。我不知道肖某以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胜洪拆迁公司签署了一份拆迁关南社区的合同。湖北创和工程有限有限公司的公章是由我们公司的会计保管,肖某要使用公章要要得到我们关南兆佳科贸公司董事长的同意认可或者签字之后,再到会计那里用公章盖章,他私人肯定不能使用。(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我接到吴某的电话,称一个蛮好的朋友姓肖的在澳门玩,没有钱了需要借钱,让我帮他在澳门借钱。我就给我在澳门工作的表弟打电话,后来他向我表弟借了200万港币。我表弟借钱给他时他没有打借条,大约过了半个月我就让我老公余某和吴某去找那个姓肖的打一张16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2014年4月底,吴某通过建设银行分两次转账给我150万人民币,一次是100万,一次是50万,还有10万元人民币是现金。我的建行卡号是62×××09,吴某还给我钱后我就把借条给了吴某,这160万人民币我已经给了我表弟。(6)证人余某(系陈某的丈夫)的证言,证实:我和吴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份的一天,吴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一个蛮好的朋友在澳门急需用钱,需要200万港币。我就让我老婆陈某直接和吴某联系,让他们具体谈借钱的事。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和吴某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一个社区,在肖某单位不远的一个两岸咖啡的地方,吴某让肖某给我打了个借条,肖某就和吴某商量就写160万人民币的借条。因为肖某当时借钱时在澳门,回来后按照当时人民币和港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就是160万元,所以借条写的160万人民币。吴某帮肖某借200万港币干什么用我不知道。肖某给我写了借条后,我就把借条给了陈某。吴某把钱还给陈某后陈某就把借条给了吴某。肖某没有直接还钱给我,而是通过吴某把钱给我老婆陈某,具体什么时候还的我不记得了。吴某具体还给陈某多少钱我不清楚,应该是人民币160万,因为只有还清了,借条才能给吴某。4、拆迁协议二份、收条二张,证明:被告人肖某(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甲(武汉市宏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5日签订了拆迁合同,约定肖某将关南社区20万方的砖混结构民用私房承包给李某甲拆迁,李某甲向肖某支付首期付款100万元,肖某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被告人肖某(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乙(武汉市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了拆迁合同,约定肖某将关南社区18万方框架住宅楼承包给李某乙拆迁,李某乙先行支付房屋残值金60万元,肖某出具了60万元的收条。5、银行明细及转账凭证,证明:2014年4月5日,吴某的建行账户(62×××72)存入现金40万元,转账存入10万元(谭某账户43×××57转出)。2014年4月8日,吴某上述建行账户转账100万元转至陈某账户(账户62×××09)。2014年4月24日,李某乙的农行账户(62×××79)转支50万元。2014年4月,吴某的工商银行账户(62×××63)转账存入人民币10万元。2014年4月29日,吴某上述建行账户转账50万元到上述陈某的账户。6、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物鉴(文)字(2014)121号文件鉴定意见书,证明: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样本印文与签订日期“2014年4月5日”,甲方、乙方分别为“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拆迁协议》及第0019276号的收据上盖有的“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材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样本印文与签订日期“2014年4月25日”,甲方、乙方分别为“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协议》及第1115327号的收据上盖有的“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材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该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肖某签订协议所加盖的印章系其私刻伪造的事实。7、本区关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宏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5日和24日签订的拆迁协议中所谈的拆迁对象及相关内容,到目前为止事实不存在。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一直由关南村村民委员会财务室保管,拆迁协议中所盖公章财务室从未出具。8、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人李某甲经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被告人肖某)就是2014年4月5日在关南村委会和他签拆迁协议并骗他定金100万元的人。辨认人李某乙经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被告人肖某)就是2014年4月24日在关南村委会和他签拆迁协议并骗他定金100万元的人。辨认人肖某经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吴某)就是介绍他与两家拆迁公司的人认识并签订拆迁协议的吴某。9、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肖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10、被告人肖某的供述:2013年年初至2014年6月21日在本区关南村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一职。2014年2月份,我通过吴某向别人借了200万港币,输光了没钱还。2014年3月份,吴某打电话给我,说关南社区总是要拆迁的,他介绍两个人来拆迁,我跟他们签个合同,签完合同让对方将钱直接打给他,他就不再找我要之前向他借的两百万港币筹码的债务了,我就同意了。过了三五天,我想以公司的名义签合同,肯定要用公司的公章,我就在外面刻了一个“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2014年4月5日,吴某带了一个人到我所在的关南社区武汉兆佳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室。我们谈好合同事宜后我就与吴某带来的这个人签了合同,并且盖上了我私刻的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甲方签署的是我的名字,乙方是那个拆迁公司的人,合同总价值记不清了,约定拆迁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进场施工,我写了一张100万元的收条给了吴某。2014年4月底的时候,吴某又带了两个人来到我的办公室,好像是另一家重庆的拆迁公司。我们直接按照第一次合同签订的方式签了一份合同,合同总价值记不清了,合同约定拆迁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进场开始施工。签完合同后我还是盖上了我私刻的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这份合同也是我签的字,我按照吴某的授意签了一张60万元人民币的收条给了吴某,吴某对我说再不找我要筹码了,之后他们就走了。我是以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这两家拆迁公司签的拆迁协议,但是实际上在跟他们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有关关南社区拆迁的批文。虽然关南村有拆迁的想法,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有拆迁的正式批文下来,跟公司没有关系,所以我才私刻公章与这两家拆迁公司签了拆迁协议。因为我没有偿还赌债,以及处理两家拆迁公司的合同预付款160万元人民币的能力,所以在2014年6月21日我就失联跑到外地去了。被告人肖某还供述:我私刻公章的事吴某不知道。我不记得我私刻公司的假公章在什么地方刻的,只记得是打电话叫别人刻的,刻好后我在雄楚大道杨家湾那里的量贩店找一个女的拿的,那个女的电话我不记得了。2014年4月份,与第二家拆迁公司签完拆迁协议的当天我就将私刻的公章丢了,我是从办公室的窗户丢出去的,不记得丢到什么地方了。2013年年底,吴某是我在澳门通过我的朋友认识的。我欠吴某的200万港币的筹码是2014年2月份,他在澳门给我的,后来我在澳门的赌场里面赌博输掉了。我回武汉后写了一张两百万港币的欠条给了吴建。我与那两家拆迁公司签完合同后,写了160万元人民币的收条给吴某,他就把那张欠条给了我,我拿到后就把欠条撕掉了。之后吴某就没有找我讨要他的筹码钱了。原审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社区有即将拆迁项目的事实,伪造其所在公司的印章并冒用其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拆迁协议,从而骗取他人的钱财计人民币1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案发后未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上述款项退赔后发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一百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六十万元。上诉人肖某上诉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上诉人肖某通过朋友吴某在澳门借得港币200万元用于赌博。2014年4月5日,肖某为偿还上述欠债,虚构本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社区有即将拆迁项目的事实,私刻“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冒用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吴某介绍的从事拆迁工作的被害人李某甲签订拆迁协议,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得李某甲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4月24日,上诉人肖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冒用湖北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吴某介绍的从事拆迁工作的被害人李某乙签订拆迁协议,并以房屋残值金的名义骗得李某乙的人民币60万元。2014年6月,肖某逃匿。2014年12月9日,上诉人肖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肖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吴某、谭某、吕某、徐某、陈某、余某的证言,拆迁协议二份、收条二张,银行明细及转账凭证,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鉴定意见书,本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信息材料,上诉人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吻合一致,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印章,冒用其所在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认定肖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将被害人李某乙的名字误写为李文权,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根据肖某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本院鉴于肖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在二审期间退出部分赃款,对其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及并处罚金刑部分,即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主刑及剥夺政治权利部分和第二项,即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上述款项退赔后发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一百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六十万元;三、判处上诉人肖某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四、上诉人肖某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尚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责令肖某继续退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树群审判员  袁 锐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滢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