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廖怀俊,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徐某某自2009年起一直居住在青云谱区某家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徐某某的住所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依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