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某甲、周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周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8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7年3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9月10日被洞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4月1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窝藏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2年5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发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等人结伙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后岸村山边一空地上摆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林某甲在赌场内抽取头薪,被告人王发豪、王某甲、徐某、周某甲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周某乙受被告人周某甲召集亦在赌场帮忙望风。2015年5月19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王某甲、王发豪、徐某以及陈某乙等11名参赌人员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缴获50100元赌资、一副骨牌九等物品。截止被查获,该赌场摆设18天左右,共计抽取头薪35000余元;被告人周某乙在赌场望风10余天,期间赌场获利20000余元。2015年5月28日、6月18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8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发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能自首,被告人周某甲、徐某、王发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周某乙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未在赌场望风。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等人结伙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后岸村山边一空地上摆设赌场,供他人以扑克骨牌九的形式赌博,被告人林某甲在赌场内抽取头薪。被告人王发豪、王某甲、徐某、周某甲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周某乙受被告人周某甲召集亦在赌场帮忙望风。2015年5月19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王某甲、王发豪、徐某及陈某乙等11名参赌人员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缴获赌资50100元、骨牌九一副等物品。截止被查获,该赌场摆设18天左右,共计抽取头薪35000余元;被告人周某乙在赌场望风10余天,期间赌场获利20000余元。2015年5月28日、6月18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8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周某乙的亲属共代其退出赃款计人民币3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的供述,均供认上述事实。其中,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的证言综合证实,被告人周某乙经周某甲召集在赌场望风的事实。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同案参与人员。2、证人陈某甲、刘某、周某丙、潘某、张某甲、夏某甲、陈某乙、夏某乙、王某乙、余某、张某乙、林某乙、夏某丙、林某丙、谢某、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在上述赌场参赌,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予以收缴赌资和作案工具骨牌九的事实。3、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赌场进行检查,查获骨牌九一副和赌资50100元的事实。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发豪、林某甲、周某甲、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5、退赃款票据,证实各被告人共退出赃款计人民币35000元的事实。6、归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7、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某乙辩称未在赌场望风的意见与在案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徐某、王发豪、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发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能自首,被告人周某甲、徐某、王发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二、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四、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五、被告人王发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六、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七、各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