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春敏与章铁平、苏州雄达顺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敏,章铁平,苏州雄达顺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395号原告谢春敏。被告章铁平。被告苏州雄达顺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敏与被告章铁平、苏州雄达顺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春敏负担。审判员 肖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贝 宇 更多数据: